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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曲靖市人民政府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

      曲靖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曲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企事業(yè)單位,中央省屬駐曲各單位:

      《曲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細則》已經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3日第二十五次常務會議討論同意,現(xiàn)印發(fā)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04年9月6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曲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guī)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曲靖市轄區(qū)內常住非農業(yè)戶口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shù)爻鞘芯用褡畹蜕畋U蠘藴实某鞘芯用窠o予差額補助和實行救助的制度。

       

      第二章    保障標準和保障對象

       

      第四條  曲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情況、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定期公布,今后隨著經濟發(fā)展、財政承受能力和生活必需品的價格變化適時調整。

      第五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確定和調整,由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局、統(tǒng)計局、計委、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人事局及市總工會等部門和組織進行研究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向社會公布、執(zhí)行。

      第六條  凡我市常住非農業(yè)戶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于當?shù)爻鞘械捅藴实某鞘欣щy居民,不論其年齡、職業(yè)、健康狀況,不論其所在單位性質、是否在城鎮(zhèn)居住,均可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章    家庭收入核算

       

      第七條  本細則所稱家庭成員是指戶主和與其共同生活的下列人員:

      (一)配偶、父母。

      (二)子女(含在校就讀大、中專的子女及已成年但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三)具有法定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關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四)縣級以上民政部門依法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八條  家庭收入是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及其他勞動收入。

      (二)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

      (三)離退休費、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養(yǎng)老金、救濟金、失業(yè)保險及各類保險金。

      (四)儲蓄存款、股票等有價證券及利息。

      (五)出租或者變賣家庭資產獲得的收入。

      (六)法定贍養(yǎng)人、扶養(yǎng)人或者撫養(yǎng)人應當給付的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或者撫養(yǎng)費。

      (七)繼承的遺產和接受的饋贈。

      (八)其他合法收入。

      (九)省民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家庭收入。

      第九條  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按申請前三個月的家庭平均總收入和家庭人口確定其家庭月人均收入。

      第十條  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或扶養(yǎng)費的計算方法:

      (一)有合法協(xié)議、生效裁決或判決的,按照協(xié)議、裁決或判決數(shù)計算;

      (二)沒有協(xié)議、裁決或判決的:

      1.贍養(yǎng)、撫(扶)養(yǎng)義務人家庭月人均收入在當?shù)氐捅藴?.5倍以下(含1.5倍)的,視為無贍養(yǎng)、撫(扶)養(yǎng)能力。

      2.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shù)氐捅藴?.5倍以上的,贍養(yǎng)、撫(扶)養(yǎng)費按超過部分計算。

      第十一條  下列金額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對國家、社會和人民作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的獎勵金和榮譽津貼。

      (二)優(yōu)撫對象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及保健金。

      (三)為解決在校學生就學困難,由政府和社會給予的補助金。

      (四)社會組織和個人給予的臨時性生活救助金。

      (五)因工(公)負傷職工的護理費。

      (六)喪葬費。

      (七)按規(guī)定由在職人員所在單位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和各項社會保險統(tǒng)籌費。

      (八)獨生子女保健費。

      第十二條  應區(qū)別處理的情況:

      (一)在農村定居、非農業(yè)戶口與農業(yè)戶口混合的家庭月人均收入計算,應根據其家庭中在職人員的工資、獎金等收入與其家庭成員從事農副業(yè)生產等其它收入的總和除以家庭成員人數(shù),月人均收入低于當?shù)氐捅藴实姆寝r戶口享受生活補助。

      (二)與企業(yè)解除勞動關系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償?shù)穆毠ぃ谄渖暾埖捅4鰰r,其家庭收入的計算方法,應從領取的經濟補償金中扣除該職工從解除勞動關系之日到法定退休年齡期間應繳納的養(yǎng)老保險費,將結余部分按當?shù)氐捅藴屎图彝ト丝谶M行分攤,計算出可分攤的月數(shù),在可分攤月數(shù)內,該家庭不應享受低保待遇;如果補償金的結余部分為零或負數(shù),則一次性補償金不再計入家庭收入。

      (三)因城建、危改、拆遷一次性領取住房拆遷補償費的人員,申請享受低保待遇時,按規(guī)定標準、面積,購買住房后有結余金額的,將結余部分按當?shù)刈畹蜕畋U蠘藴屎图彝ト丝诜謹?,計算出可分攤的月?shù),在可分攤的月數(shù)內,該家庭不應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如果結余部分為零或負數(shù),則住房拆遷補償費不再計入家庭收入。

      因建設征地由農業(yè)戶口轉為非農業(yè)戶口,領取一次性安置補助費的人員,申請低保待遇時,已繳納社會保險費且無結余金額的,其安置補助費不計入家庭收入;有結余的,將結余部分按當?shù)刈畹蜕畋U蠘藴屎图彝ト丝诜謹?,計算出可分攤的月?shù),在可分攤的月數(shù)內,該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因病、因災等特殊情況將一次性領取的經濟補償費提前用完,生活確有困難的,可申請享受低保待遇。

      (四)對連續(xù)六個月以上未領到或未足額領到應得工資或最低工資、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失業(yè)保險金和養(yǎng)老金的人員,要由其單位工會審議后,由企業(yè)(屬下崗職工、失業(yè)和退休的人員,由所在地勞動部門或社會保障經辦機構負責)出具證明,在其申請低保待遇時,一律按實際收入計算。

      (五)對資源枯竭的中央所屬有色金屬和核工業(yè)礦以及原中央所屬、現(xiàn)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礦,實施關閉破產中,隨同破產但未參加養(yǎng)老保險統(tǒng)籌的礦山所屬集體企業(yè),不再納入養(yǎng)老保險統(tǒng)籌范圍,其退休職工本人由民政部門按企業(yè)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月發(fā)放生活費。

      (六)對已故原工商業(yè)者無工作的配偶,可按當?shù)爻鞘芯用褡畹蜕畋U蠘藴嗜~發(fā)放生活費。

       

      第四章  城市低保待遇的申領程序

       

      第十三條  低保金申請審批發(fā)放程序:

      (一)提出申請。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按屬地管理的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居委會、企業(yè)工會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驗證以下材料: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收入證明:

      (1)在職人員收入證明,由其所在單位的勞資人事部門按照市民政局統(tǒng)一規(guī)定的格式填寫,并加蓋本單位公章。

      (2)離退休人員需提供領取離退休費的證件或者有關憑證。 

      (3)遺屬由發(fā)放遺屬生活費的單位出具收入證明。

      (4)下崗職工須提供下崗生活費證明。

      (5)享受失業(yè)保險待遇的失業(yè)人員,需提供由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就業(yè)管理服務機構出具的領取失業(yè)保險金期限、標準的證明。

      (6)未參加社會保險且已停產多年,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無力支付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的集體企業(yè)中的退休人員和下崗職工由所在縣(市)區(q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確認,并向同級民政部門提供準確的名單。

      (7)其它有關收入的證明。

      3.相關證明材料:

      (1)在勞動就業(yè)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無業(yè)人員,需提供勞動保障部門就業(yè)管理服務機構出具的就業(yè)(求職)狀況證明。

      (2)殘疾人需提供殘疾證。

      (3)夫妻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或者離婚判決(調解)書。

      (4)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關證明和材料。

      (二)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委托的居委會、企業(yè)工會,承擔受理城市低保的申請、日常管理和服務等基礎工作。

      1.對提出申請的家庭進行登記,指導申請人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登記表》;采取適當形式,在轄區(qū)內對申請家庭進行張榜公布,征求群眾意見。

      2.對提出申請的家庭基本情況進行核實,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提出具體意見后,將申請材料上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

      (三)街道辦事處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對居(村)委會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及信函索證等,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生活水平進行核查,審定后交由社區(qū)居委會在申請對象居住地附近張榜公布5日,聽取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jiān)督。公布期屆滿后,街道辦事處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出的申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將有關材料和初審意見報縣(市)區(qū)民政局審批。

      (四)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由縣(市)區(qū)民政局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并依法作出批準其全額享受或差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決定,核發(f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以下簡稱保障金領取證)并進行登記做好建檔工作。

      (五)城市低保待遇由各縣(市)區(qū)民政局委托銀行按月發(fā)放,必要時經縣(市)區(qū)民政局批準,也可給付實物;城市低保對象持領取證和身份證,按期到指定地點領取。對行動不便和年老多病的,應當委派專人負責按月送達。

      (六)單位和個人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有異議的,可以向縣(市)區(qū)民政局提出??h(市)區(qū)民政局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進行核查,并在30日內核查完畢 ,情況屬實的予以糾正。 

      (七)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家庭,民政部門應當自申請人向居委會、企業(yè)工會提出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結審批手續(xù);對不符合條件的,要在30天內下發(fā)“通知單”,向申請人說明不予批準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理由。

      第十四條  申報中特殊情況的處理:

      (一)對于人戶分離(跨縣)家庭的申請,由其現(xiàn)居住地的居委會協(xié)助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并將有關詳細證明材料提供給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居委會。

      (二)家庭成員戶口不在同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申請,要向其中一人戶口所在地居委會提出,其他不在此地的成員,由其戶口所在地的 居委會負責提供有關詳細證明材料,并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 請登記表》,登記備案。

      (三)在現(xiàn)戶口所在地居住不足6個月的家庭申請,由其原居住地居委會協(xié)助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并將有關詳細證明材料提供給申請人現(xiàn)戶口所在地的居委會。

      (四)新建居民小區(qū)內未及時成立居委會的,城市低保工作由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承擔,并直接受理低收入家庭的申請;同時,負責本條前三款涉及的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  城市低保待遇的復審、變更及遷移。

      (一)城市低保制度實行動態(tài)管理,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人口和收入狀況等,街道辦事處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居委會、企業(yè)工會要堅持每季復審一次,每月抽查一部分。

      (二)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人口和收入狀況發(fā)生變化時,由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及縣民政部門按原審批程序,及時為其辦理提高、降低或者終止城市低保待遇的變更手續(xù),并在其保障金領取證作登記;終止享受城市低 保待遇的,收回保障金領取證。

      (三)城市低保對象戶口遷移時,應隨即辦理遷移手續(xù)。

      1.本縣(市)區(qū)內遷移的,由縣民政局出具《遷移證明》,辦理相關手續(xù)。

      2.市內跨縣遷移的,由遷出地的縣民政局收回保障金領取證,為城市低保對象出具《遷移證明》,將遷移對象的檔案材料和有關情況介紹 等封裝在檔案袋內,交其本人到遷入地的縣民政局辦理相關手續(xù)。

      3.遷出本市的由其所在縣民政局辦理注銷手續(xù),收回保障金領取證。

      4.民政部門為城市低保對象辦理遷移手續(xù)時,應在遷移證明上注明辦理時限(有效期30天),逾期不辦者需重新申請。

       

      第五章    城市低保資金的籌集、管理

       

      第十六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來源: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上級財政補助;

      (三)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的捐贈、資助;

      (四)保障資金利息收入;

      (五)其他來源。

      第十七條  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應及時納入財務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確保代保資金不被挪用和擠占。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當按照編制預算的規(guī)定和要求,在每年年底前根據實際需要提出下一年度保障資金及工作經費的用款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財政預算。

      第十九條  民政部門根據同級財政部門核定的年度預算計劃,按照實際保障人數(shù)編制每月(季)實際發(fā)放保障支出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由財政部門根據月(季)支出計劃定期將資金從財政專戶撥入民政部門開設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支出專戶,由民政部門按程序發(fā)放。

      第二十條  保障金的結余,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結轉下年度使用,統(tǒng)一列入下一年度保障資金支出預算計劃。

      第二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按規(guī)定向財政部門報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使用情況,并編制年終決算,送財政部門審核。

       

         第六章  政府部門職責

       

      第二十二條  城市低保制度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市民政局是本市實施城市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門。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居委會的領導,為其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員及經費保證,確保城市低保制度的順利實施;財政、統(tǒng)計、計委、審計、勞動保障、人事等部門要分工負責,按照各自職責權限配合做好城市低保的相關工作。各縣(市)區(qū)要成立由各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城市低保工作協(xié)調領導小組, 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問題,不斷完善城市低保制度。

      第二十三條  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大管理工作力度,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確保城市低保制度的貫徹落實。

      (一)加強規(guī)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guī)章制度,堅持公開、平等、民主的原則,做到保障對象、保障資金、保障標準三公開,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jiān)督。

      (二)加強動態(tài)管理,按家庭建立城市低保對象檔案,并將相關數(shù)據資料及時錄入計算機管理系統(tǒng),提高辦公自動化和工作效率,切實做好城市低保待遇的審批、發(fā)放及城市低保標準的 調整等項具體工作。

      (三)加強對城市低保工作業(yè)務指導和調查研究,隨時解決工作中出現(xiàn)的問題;及時抓好業(yè)務培訓,總結交流工作經驗,提高工作質量和執(zhí)行政策的準確性。

      (四)建立城市低保聯(lián)席會議制度,與有關部門和單位協(xié)作,加強城市低保工作的協(xié)調和督促檢查。

      (五)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指導街道辦事處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組織城市低保對象參加治安值班、打掃公共衛(wèi)生、照顧孤老殘幼等公益性社區(qū)服務勞動,認真填寫《低保對象參加公益性社區(qū)服務勞動情況登記表》,做好每次勞動記錄。

      (六)要做好及時向轄區(qū)單位宣傳城市低保政策的工作。

      第二十四條  民政、財政、勞動保障及人事部門要通力合作,切實做好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yè)保險和城市低保制度的銜接工作。

      (一)勞動保障、人事和財政部門應當督促和檢查各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等認真落實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職工工資(最低工資)、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及失業(yè)保險金等相關社會保障標準,確保各項社會保障待遇按時、足額發(fā)放到位。對不能按時、足額向有關人員發(fā)放以上相關社會保障待遇的單位,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和辦法,多方籌集資金,迅速解決。對無故不履行職責和義務的單位,依據有關規(guī)定處理。

      (二)民政部門在審核、審批城市居民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過程中,要認真核查匯總有關人員因未能按時、足額領取相關社會保障待遇,造成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的情況,及時反饋給勞動保障、人事和財政部門。

      (三)企事業(yè)單位的勞動工資和人事部門應當為困難職工出具真實、準確、有效的收入證明。

      (四)勞動保障部門所屬失業(yè)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享受失業(yè)保險的失業(yè)人員出具真實、準確、有效的領取失業(yè)保險金期限、標準的證明。

      (五)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就業(yè)管理服務機構、人事部門開辦的人才服務中心,應當為勞動就業(yè)年齡內的有勞動能力者辦理求職登記,提供求職情況;同時上述部門及用工單位,應當為求職者出具真實、準確、有效的就業(yè)(求職)狀況證明。

      (六)統(tǒng)計、計委等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支持、密切配合民政部門,做好城市低保標準的測算和調整等工作。

      (七)財政和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

      (八)各級工會組織應當認真履行監(jiān)督職能,積極宣傳城市低保政策,指導和幫助特困職工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密切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工作。

      (九)工商、稅務部門應當提供申請低保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同種類的行業(yè)收入情況。

      (十)相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接受有關城市低保工作的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七章    監(jiān)督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   從事城市低保管理和審批工作的人員要依法辦事,接受社會監(jiān)督。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條件的家庭,拒不簽署同意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意見的;或者對不符合條件的家庭,擅自簽署同意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意見的。

      (二)濫用職權,優(yōu)親厚友,擅自改變享受城市低保待遇范圍和標準的。

      (三)徇私舞弊、貪污、挪用、扣壓、拖欠城市低保資金的。

      (四)擅自改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發(fā)放數(shù)額的。

      (五)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影響城市低保工作正常進行的。

      第二十六條  法人和其他組織,為申請低保待遇的人員出具虛假證明,或者拒不出具證明、推諉初審責任的,依法、依規(guī)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七條  城市低保對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主動、及時報告家庭人口增減和家庭成員就業(yè)或者重新就業(yè)后收入變化的情況,接受政府管理部門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復審。

      (二)在勞動就業(yè)年齡內的有勞動能力者應當?shù)接嘘P部門辦理求職登記并主動就業(yè),每季度提供1次求職證明或者就業(yè)狀況證明,匯報就業(yè)情況。

      (三)在勞動就業(yè)年齡內、有勞動能力而尚未就業(yè)者(含下崗及失業(yè)人員等),應當參加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組織的公益性社區(qū)服務勞動。

      第二十八條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區(qū)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騙領的城市低保待遇款物;情節(jié)惡劣的,處騙領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一)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guī)定告知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及居委會(工會),繼續(x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前款所稱情節(jié)惡劣的,是指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一)冒領金額超過2000元的。

      (二)冒領時間超過6個月的。

      (三)有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

      第二十九條  城市居民對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而未得到答復,對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作出的不批準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對降低、終止城市低保待遇的決定或者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     優(yōu)惠政策

       

      第三十條  享受低保的人員,按省民政廳、財政廳、教育廳、衛(wèi)生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建設廳、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稅務局聯(lián)合下發(fā)的云民保[2004]3號文件的規(guī)定,享受有關優(yōu)待。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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